根据《关于修订印发<西安石油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>的通知》【西石大生〔2026〕124号】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本科生日常管理实际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严格参照《西安石油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》由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模块(A1)、科研成果与学科竞赛模块(A2)、身体素质与心理健康模块(A3)、艺术实践与审美模块(A4)、社会实践与劳动模块(A5)共5部分组成,设有17个一级指标(大类)、172个二级指标(观测点),单个观测点分值和《西安石油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》规定一致。综合素质测评分数和学业成绩分别按照30%和70%比例加计求和,在各类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使用(推优入党及推免保研仅参照学院专项办法实施)。
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以德为先、能力为重、全面发展,各测评模块满分均为100分,最终测评成绩按照5个模块权重进行加权计算,并折合为百分制成绩,具体如下:
总成绩=A1*(30%)+A2*(25%)+A3*(10%)+A4*(10%)+A5*(25%)
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模块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考评相结合。各单位测评总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;70分(含)至85分为良好;50分(含)至70分为合格;50分以下为不合格,任意单项不合格取消对应学年评奖评优资格和推优入党资格。
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、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、纪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,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综合素质。
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。预科学生可参照执行。
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
第五条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,党委副书记、教学副院长担任副组长,辅导员为成员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,全面负责本院(系)测评工作。
第六条班级成立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担任组长,班长、团支书担任副组长,班委和支委为成员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,负责本班级测评工作的开展。
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,其中非毕业学年在9月份对上一学年进行测评,毕业学年则在5月前进行,测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和各类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。
第七条各项测评以当年8月31日为分割线。资格认证的加分依据以得到证书或已经通过的证明日期为准,不以发证日期为准。
第四章 测评程序
第八条综合素质测评程序如下:
(一)学生自评
学生填写《西安石油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》,准备申请附加分项目的支撑材料。同一事项获不同等级奖项时,按最高奖计分,不重复计分(包括同类型的个人荣誉称号获得不同级别奖项,按照最高等次记分);同一事项参与不同项目,只能计入一个模块,不重复计分,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。
(二)班级评议
班级测评工作小组对照办法逐人逐项进行综合测评,并计算分数,针对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模块(A1)同步开展德育等级评定。测评工作全过程严格执行回避制度,班级测评小组成员参与计算分数时须按规定主动回避。
(三)学院核查
学院测评工作组对班级评议结果进行复核,按照专业年级进行综合排名,并将结果在全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。
(四)结果审定
学院公示无异议后,将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。
第九条观测点0201-0212所担任职务赋分需至少任职满一学期且通过对应部门履职尽责考核,其中班干部赋分由辅导员认定;观测点0401-0402赋分事项由辅导员认定。
第十条学生对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有异议的,可在公示期间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诉,学院测评工作组应在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,作出书面答复。
第五章 测评结果运用
第十一条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如有弄虚作假等不当行为的,一经核实取消其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,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第十二条《西安石油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》由院学院存档,测评成绩记入《学年鉴定表》并归入个人档案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9月14日起施行。
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